近年来,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区一些主干道上安装了交通隔离护栏,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,缓解了交通拥堵,为市民出行营造了安全、畅通的交通环境。
绝大多数市民对此表示赞成,认为安全感提高了。但是部分商家和个人贪图自己便利,擅自拆除、破坏交通护栏。对此类行为,大理市交警将严肃对待,发现一起,严处一起。
7月24日,大理市交警大队下关中队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时,发现环城南路加油站口隔离护栏被擅自拆除,大队高度重视,成立专案侦破组,并立即通过视频监控、走访调查进行侦办。经过多条线索深挖和视频证据固定后,锁定了护栏是附近村民在7月23日11时23分许擅自拆除的。
随后,大队传唤违法行为人到队接受调查。经过询问,几名违法行为人分别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当事人因故意损毁隔离护栏,处以行政拘留。
8月6日,大理市交警大队下关中队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时,发现南涧路与幸福路交叉口的中隔离设施疑似遭到人为破坏,中队迅速成立案侦破组,采取调取监控、线索研判、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先期调查,经过多条线分许,一名嫌疑人趁夜深人静,独自用电焊机将南涧路与幸福路交叉口的中隔离设施人为破坏。
通过作案手段及周边地形特征等线索研判,初步预判嫌疑人为附近常驻人员,作案动机为便于自己出行方便,但由于夜视效果不佳,当事人体貌特征模糊,无法通过视频证据锁定嫌疑人, 随即,中队领导带领专班成员,再次赶往现场,对具有作案嫌疑的地点工作人员进行盘查,进一步锁定了破坏中隔离设施的嫌疑人为该饭店的经营者者陈某。
经过询问,陈某对其破坏中隔离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,并主动交代其动机是为了过路车辆方便转入该饭店停车场,从而蓄意损坏公共道路交通安全设施。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陈某因故意损毁、移除隔离护栏,处以行政拘留。
1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、占用、损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对故意损毁、移动、涂改交通设施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